直播吧手机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常劳人仲字〔2025〕第68号的裁决书送达公告
湖南木之美家居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贺君与你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委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送达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常劳人仲案字〔2025〕第6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湖南木之美家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贺君住院伙食补助费贰佰陆拾元整(¥260.00);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湖南木之美家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贺君住院期间护理费壹仟捌佰叁拾壹元整(¥1831.00);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湖南木之美家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贺君停工留薪期待遇贰万陆仟叁佰捌拾肆元整(¥26384.00);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湖南木之美家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贺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伍万玖仟叁佰陆拾肆元整(¥59364.00);
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湖南木之美家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贺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伍万贰仟柒佰陆拾捌元整(¥52768.00);
六、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湖南木之美家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贺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伍万贰仟柒佰陆拾捌元整(¥52768.00);
七、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湖南木之美家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贺君劳动能力鉴定费贰佰元整(¥200.00)。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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